第一条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有效发挥信息服务社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BOB电子师专在公开学校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信息公开的途径是指网络、报纸、电视、宣传栏等。
第三条 发布信息的各部门、各系部是保密审查的责任部门,拟公开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BOB电子师专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学校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学校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领导在全省、全州、全校性会议、专题会议等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学校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学校和各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一般拟公开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填写《BOB电子师专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并进行保密审查,待承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党政办主任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条 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BOB电子师专教学管理职能和服务部门及各教学系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BOB电子师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BOB电子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